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涉船”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机制的建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来看,确实存在“多龙管船”的现象。内河水上交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污染源多,监管任务重,仅由某一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难以胜任,必须由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目前,“河长制”已在全国推行,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涉水监管部门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为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协作机制建设,2015年8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明确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并明确提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以及联合监管工作要求,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此外,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上述要求已纳入环境保护部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中,从今年督查情况看,各地政府已开始重视这方面工作,后续我们将适时跟踪落实相关机制建立情况,并结合年度环保督查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的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建议
近年来,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在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落实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充分吸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港口、码头和其它相关作业单位的管理成功经验,分别对单位人员培训、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预案编制、污染物接收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长期以来,内河码头由于接收设施建设不到位、污染物处置手段缺乏等各种原因,大多不具备接收船舶在码头排放污染物的能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的要求,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推动地方政府通过编制发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各部门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落实。为落实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水环境污染应急防备责任,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提出了溢油和危化品污染应急防备的具体要求。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有关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会同全国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建设,增强港口与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三、关于全面防控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水路运输过程给水环境安全带来危险的建议
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过程中的人员、设备设施、操作等方面都已经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中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作业、航行、停泊等行为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船舶适装、适航的要求;人员要具备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技能要求;船舶在作业时要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船舶航行时要遵守船舶定线制和通道分航制等等。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各不相同,国际、国内对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提高我国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污染水平,促进货物便利运输,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统一国际、国内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提出更严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和作业安全防护要求,以更好地保护水域环境。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船舶水污染法律责任的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对船舶存在污染隐患且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对相关违法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关于您提到的与新环保法的衔接,加大违法者责任追究力度的建议。目前,环境保护部正牵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正在修订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提出以下措施:一是拟提升处罚额度,即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额度由5000—50000元提高至10000—100000元;二是拟引入按日处罚的概念,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处罚并责令改正的,在复查中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正在修订中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现行标准将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收严污染物排放限值,将有利于全面落实运营船舶的环保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梳理船舶水污染相关职责边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监管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感谢您对船舶防污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