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海员立法工作切实保障海员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进海员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涉及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当发挥合力,共同促进海员权益保护。由于船员行业尤其是海员外派行业的特殊性,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保障船员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
一、关于加快制定海员法
我部赞同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海员权益保障,推动包括海员在内的船员立法。首先,加强船员保障立法工作是现实需要。我国既是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船员数量多,需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船员法,以规范船员管理和任解职、保障船员权益、明确船员责任。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保障船员劳动权益的需求。其次,将海员劳动权益保障纳入我国船员法律体系,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有利于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以及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二、关于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公约内容纳入国内立法研究,提出相应法律体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公约中具有强制性的内容,需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转化后才能作为执法依据。我部已经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并开展了相关制度国内转化工作。目前已经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将发放海事劳工证书的行政许可内容纳入法律,保证公约中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及时转化为国内法律规定。
(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专门设置了船员权益保障章节和条款,包括公约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健康权、获得报酬权、休假权、遣返权等海员权益。
(三)制定、修订了《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我国对海员招募安置机构规范管理,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工证书“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管理机制。
三、关于以船员条例为基础,制定海员法
以现行条例主要制度为基础,增加相应内容,并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提高前期立法研究工作效率,也符合目前船员立法需求实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我国生效时间尚短,公约的相关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国内船员劳工权益保障等内容还在研究中,部分亟需的内容可以先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因此,目前阶段主要以研究完善船员职业保障制度,并适时开展船员条例修订工作为重点,待法律制度研究比较成熟时,再加速推进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工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