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交海提字〔2018〕53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18〕53号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38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6日主题词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答复机构分类
:海事局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公文类型
:其他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船舶排放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实施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绿色水路交通发展,我部制定发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提出了加快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修订、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11项具体任务;设立了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等具体工作目标。目前,我部正按计划积极推进方案实施,通过港航联动、河海并举、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加快政策制定,完善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法规、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修订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通过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对船舶减排提出具体要求。2015年,我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原环境保护部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提出了37kw以上的船舶发动机排气CO、HC、NOx、CH4、PM等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阶段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根据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正在研究制定在用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更严格的新生产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强源头控制,不断推进船舶运力结构优化
我部高度重视航运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2014年,我部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实施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推动老旧船舶退出市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内河运输船舶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近40%。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新标准,督促船舶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发动机和设备,禁止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船舶检验发证,禁止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多措并举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持续提升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平。
(三)加强船舶防污染执法联合监管
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于2017年出台了《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各相关部委正在推进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料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其中,商务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水上加油相关条款,强化环保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在落实国家油品质量升级相关工作中,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国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取得实效。我部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排放控制区有关海事管理机构配备了首批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对船舶燃油供受作业的监管,督促船舶燃油供应单位按规定提供合规燃油;同时,我部还通过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检查、现场巡查、动态监控等多种措施,加强对船舶燃油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纠正、处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予以跟踪,督促船舶严格遵守排放控制区有关要求。
三、关于制定船舶排放清单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在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设立了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排放研究专题,开展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来源解析和减排潜力研究,并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生态环境部正在会同我部开展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题研究,下一步将根据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国际先进经验,研究编制符合我国实际的船舶排放清单,制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关于开展污染防治研究和能力建设的建议
我部开展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控技术方向和技术政策研究专题项目,在对国内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技术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已将“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列为重点方向,下一步将加大对船舶大气污染物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有关技术和标准体系。为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数,我部正在组织船舶排放系数测试专题研究项目,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工作,测试典型代表船舶的排放系数,该项目将逐步摸清我国船舶污染排放特征,为船舶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为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船用燃油硫含量送样检测时,应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目前各地船用燃油硫含量送样检测工作开展顺利。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建立完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和船用燃油检测体系,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关于积极推进新能源船舶应用的建议
我部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采取“先示范引领、后推广应用,先内河、再沿海、后远洋,先普通货船、再客船、危险品船”的路径,有序推进LNG在水运行业的应用,确保应用安全、供给稳定。目前,我部已编制发布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等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标准体系。2017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我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覆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庆等多个长江沿线省市。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和液化天然气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在船舶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设立了船舶岸电安全操作导则与技术标准研究、船用氢燃料电池、船用电池动力、船用混合动力等系统工程化应用研究支持方向,并组织行业进一步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六、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扎实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的实施,全面提升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我部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继续全面推进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协同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