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船舶港口污染及风险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持生态优先,全方位发展长江“绿色航运”的建议
(一)制定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系列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我部于2017年8月制定发布了《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推进航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船舶、绿色运输组织方式”为抓手,布署实施优化港口和航道规划布局、推进绿色航道和港口建设、大力发展绿色运输组织方式、持续提升船舶节能环保水平、积极推进LNG动力船舶和配套码头建设、组织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等17项具体任务,措施覆盖长江航运主要环节,全方位推动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工业与信息化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防科工局联合印发的《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将绿色理念贯穿船舶制造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以推动产品设计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利用高效化、回收再生资源化为重点方向,强化设计的节约意识,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环保材料和工艺工装,支持企业进行节能、环保、绿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加快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建立绿色、安全造船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二)推动内河航运结构调整和船舶转型升级
2014年,我部制定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并严格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动老旧船舶退出市场。我部所属长江航务管理局积极推进长江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充分利用长江水系14个省市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实施了“吨位换吨位,客位换客位”等船舶运力置换措施,大力实施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并鼓励新建三峡船型、高能效船等示范船型和现有船舶开展LNG动力系统改造。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开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22060艘,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其中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近40%。
(三)推动船舶油品结构升级
为加强船用燃油供应保障和监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共13个部门,于2017年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推进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料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
国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四)大力推进LNG等清洁能源在内河水运的应用
我部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采取“先示范引领、后推广应用,先内河、再沿海、后远洋,先普通货船、再客船、危险品船”的路径,有序推进LNG在水运行业的应用,确保应用安全、供给稳定。目前,我部已编制发布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等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标准体系。2017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我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覆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庆等多个长江沿线省市。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和液化天然气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船舶关键技术攻关,先后支持了LNG动力船型开发、LNG燃料发动机及关键设备研制等17个项目研究,我国LNG动力船舶自主研发和设计制造、LNG发动机核心部件研发等取得重要突破。为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在船舶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设立了船用氢燃料电池、船用电池动力、船用混合动力等系统工程化应用研究支持方向,并组织行业进一步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推进LNG动力船舶作为使用新能源船舶享受减免车船税政策的实施。2018年5月,国务院已批准了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上报的《关于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认定标准的请示》,相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指示抓紧制定政策操作文件。
(五)加强对航运从业人员的环保宣传
我部积极通过“世界环境日”“世界航海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船员流动课堂”等专项措施,走访航运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和航运从业人员的环保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意识,督促航运企业、船舶和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01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长江海事局在全线开展了以“携手保护母亲河”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水上安全和防污染主题教育和海事现场巡航等活动形式,进一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普及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知识,引导公众自觉爱护和维护长江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共抓长江大保护,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清洁。
二、关于深化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我部所属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职责,地方港航、海事部门负责沿江支流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职责,中央与地方职责界定清楚、相互协调配合。为贯彻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我部于2016年建立了推动长江经济带交通运输发展部省联席会议制度,沿江9省2市交通运输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将进一步协同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中央与地方的工作合力。
我部积极发挥立法、规划和督导作用,通过制定修订《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港口、有关作业单位等的船舶污染防治责任;通过推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港口码头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水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我部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的“水十条”专项考核中,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编制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特别是加强对内河、湖区等防污染力量薄弱区域的应急能力建设。
三、关于建立完善船舶防污染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推动长江航运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为推动长江航运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我部以水上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为重点领域,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和《关于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市场调控的通告》,严格控制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共推动34家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客船运输企业实施了兼并重组。我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对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方式加大市场准入支持力度,培育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的港航企业,建立绿色发展的激励机制。
(二)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国务院于2015年4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并明确内河港口码头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为做好落实工作,我部印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等,布署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编制完善建设方案,推进设施建设。目前,长江经济带有关港口均已完成建设方案编制,建设任务整体按计划推进良好。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指导长江经济带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期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并推动长江经济带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统筹,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机制
为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后非法转移、处置,造成二次污染,我部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推动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处理,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并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海事、环保、城建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建设,并在上海、浙江开展了联单制度示范工作。目前长江流域有关省市正抓紧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建设也在有序推进中。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积极配合沿江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目前湖北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
(四)推动建立岸电使用电价激励机制
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印发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并给予配电网建设、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017年,我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对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2016—2018年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行扶持。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配套出台了地方支持政策,鼓励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签署了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着力推动岸电电价、电力直接交易、财政补贴及智能化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增加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比例。
(五)加强船舶岸电有关技术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支持船舶岸电技术研究,于2015年支持开展了船舶岸电中压系统的研制,目前已完成船舶中压大容量交流岸电系统设计研制和实船验证;于2018年设立了船舶岸电安全操作导则与技术标准研究支持方向,满足船舶与港口岸电系统设备设计和安全操作标准。
关于三峡坝区锚地的岸电建设,我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正会同湖北省能源局制定相关方案。
四、关于全面加强船舶污染环境监管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原环境保护部与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标准强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的目标要求,全面提高了内河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的排放控制要求。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要求,我部将深入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实施,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力争提早具备与到港船舶产生污染物相匹配的能力。此外,我部将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将对船载污染物处理装置和污染物收集储存能力均不达标的船舶不予检验发证,限期予以淘汰,并将组织加强长江航行船舶防污染监管和船舶流动污染源监测,督促船舶按规定安装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查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
(二)加快提升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
我部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包括长三角区域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从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以来的环境监测数据看,施行排放控制的港口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部分港区硫氧化物的降幅明显。目前,我部已组织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评估,并已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草案,正准备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调整后的方案将充分考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提高船舶排放控制要求。为提升对长江水域船舶燃油的执法监管效能,我部已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筹备为长江干线海事管理机构配套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装备。我部还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开展了船用燃料油有关国家标准的调整和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并将通过实施上述环保标准,加强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措施,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我部也将积极配合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督促标准适用船舶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发动机,进一步提升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水平。此外,生态环境部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并会同我部等开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题研究,将根据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国际先进经验,研究编制符合我国实际的船舶排放清单和船舶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严控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风险
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月出台了《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指导地方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对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装卸运输的港口码头以及水路运输载具进行环境风险源识别,全面了解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状况,提高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水平。
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于2015年会同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局制定发布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规定了禁止通过我国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种,长江流域也在该目录的适用范围内。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等因素,不断完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控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风险。
(四)加强长江水域危险品运输船舶安全监管
我部组织修订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防止船舶污染内河环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发布了《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等高风险船舶进入长江干线、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和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等“十线”航行。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我部有关部署,严格执行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船舶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现场检查和动态监控,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水上过驳、燃油供受、洗舱作业等的监督检查,并深入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船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2017年,长江海事管理机构运用VTS、CCTV、GPS、AIS等监控手段,对近15万艘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实施了动态监控,在执法检查中查处船舶违反安全和防污染法规行为700余起,在专项整治期间对辖区140家危险品水运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处问题187项,实施危险品船舶专项安检1100余艘次,专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查处各类缺陷近5600项,滞留船舶18艘次。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深入实施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加强对载运高等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和高风险船舶的动态跟踪和管控措施,严格实施小型液货船夜间航行管制,对适航性能差、安全诚信度低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实施到港必查、处罚从严的措施。在船公司管理方面,加强对从事省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事故的,督促对船舶实施停航整顿和附加审核,并对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对船舶多次监测不达标、谎报瞒报、非法排污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罚,并录入长江危险品运输经营人诚信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我部不断加强长江沿线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目前,我部已在长江干线的重庆、万州、岳阳、涪陵、南京、张家港、太仓等地建设了11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配置点),并计划新建3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积极推动、配合有关省市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湖北省编制发布了省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配合重庆市编制发布了《重庆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编制了《长江区域溢油应急计划》《三峡库区(湖北段)溢油应急计划》等。
五、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和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长江水域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扎实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实施,全面提升长江流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我部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继续全方位推进长江经济带航运绿色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江航运空间格局和产业结构,协同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长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