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88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9〕109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9〕10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170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回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许立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航运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收悉结合其他协办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绿色航运的认识的建议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航运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现了跨越性发展,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高,运输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及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加快推进,航运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支撑和战略通道。绿色航运体系建设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国家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积极予以推动扶持。

  (一)绿色航运相关政策和规划方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航运业绿色健康发展。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船舶工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的目标,要求推进海运业安全绿色发展,加强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和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优化用能结构。

  20132014年,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共同发布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覆盖内河、沿海、远洋运输的老旧船舶淘汰更新政策体系,推动淘汰大批能耗高、安全和污染风险大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对航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起到了显著促进作用。

  20162017年,我部发布了《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提出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交通运输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提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品质,突出理念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有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公众绿色交通文化培育,加快建成绿色交通运输体系;从交通运输结构优化、组织创新、绿色出行、资源集约、装备升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七项重大工程,并从绿色发展制度标准、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制度保障体系。

  2019年5月,我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规划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我国智能航运发展顶层设计;到2025年,突破一批制约智能航运发展的关键技术,成为全球智能航运发展创新中心;到2035年,较为全面地掌握智能航运核心技术,智能航运技术标准体系比较完善;到2050年,形成高质量智能航运体系,为建设交通强国发挥关键作用,并提出了加强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和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优化用能结构等重点任务。我国具有航运、造船等产业基础和规模优势,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多领域具备较强的科技实践能力,并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和系统集成优势,在全球智能航运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今天,我国抢抓机遇,以技术创新为引领,推进智能航运发展,实现航运业由大到强的结构性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智能航运建设必将为绿色航运发展开辟新路径。

  (二)相关政策扶持方面

  中央财政多措并举积极支持绿色航运发展,实施了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补助、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奖补等政策,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淘汰,推动先进、高效和绿色船型建造以及岸电等清洁能源在航运业的应用。中央财政设立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和新建内河示范船,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等,新建一批先进、高效和绿色船型,降低船舶能耗和排放。自政策执行以来,累计安排补助资金约45亿元,拆解、改造老旧运输船舶及新建、改建示范船5万余艘,有效促进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圆满完成政策既定目标。中央财政于20162018年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对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予以奖补,三年来共安排车辆购置税奖励资金7.4亿元,支持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245个,已建岸电系统接船数量约5万艘次,使用电量5.87亿千瓦时,推动岸电供应能力大幅增加,岸电项目加快投入应用,降低了船舶燃油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环保效益。

  今年,国家将实施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绿色航运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我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推动在港航服务等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推动服务企业明码标价,降低航运企业运营成本。4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此外,我部在取消包括船舶进出沿海港口、长江和LNG船舶进出港口强制性护航、取消船舶供受油作业布设围油栏规定等涉企收费项目、暂停执行部分与收费项目有关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又于今年发布了《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进一步规范与收费项目有关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行为,并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LNG等清洁能源的船舶提供了依规免除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航运生态综合治理能力的建议

  我部以推进航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船舶、绿色运输组织方式等为抓手,高度重视在制度标准、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制度保障体系,全方位推动航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一)海运环保法规标准方面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有关部署,我部积极推动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取消了一批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的适应航运业发展和船舶污染防治新形势;修订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进一步提高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沿海重点水域和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纳入排放控制区,全面提高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推动更好的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有关国际公约。

  我部积极建立完善绿色航运有关标准体系,制修订了《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内河航运绿色生态建设技术导则》《绿色航道评价标准》,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岸电设施的建设要求,指导绿色港口、绿色航道建设;推动发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制定发布了《天然气动力船舶法定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等行业标准,建立完善了水运行业应用LNG相关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2018年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全面加严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我部已将上述最新的船舶环保标准纳入新修订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并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2019修改通报)中增加了国际压载水公约涉及的船舶技术内容,计划于本年度发布实施。此外,我部还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修订了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GB17411),推动全面提升船用燃油质量水平,进一步降低船舶包括硫氧化物、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方面,我部印发实施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着力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加强接收处置船岸衔接,要求沿海港口码头于2017年底、内河港口码头于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为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后非法转移、处置造成二次污染,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港航、海事、环保、城建等多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包括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在内的水污染物处理“全流程”监管。我部加强工作督导落实,目前大多数沿海沿江港口已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任务,建立和运行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在LNG加注站点建设方面,我部积极推动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工作,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我部于2017年印发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于2018年印发了《环渤海地区液化天然气码头重点布局方案(2022年)》《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在沿海、沿江重点区域规划建设LNG接收站和加注站,满足水运及相关行业应用LNG需求。

  在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方面,我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部署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改造工作,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引导鼓励各地港口岸电建设,全国现已建成港口岸电设施2400余套,覆盖泊位3200多个。今年1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部署强化标准规范衔接、加快设施建设、明确岸电使用要求、提升服务水平等工作。我部将不断深化部门协同和多方参与,继续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

  为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于2017年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将引导国内炼油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料油,疏通生产、流通、使用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合规船用燃料油的供应。国内有关石化企业积极布局船用低硫燃油生产供应网络,中国石化已于近日宣布该公司低硫重质清洁船用燃料油2020年产能将达1000万吨,2023年产能将超过1500万吨。到2020年1月1日前,将在国内主要港口实现全面供应,在50多个海外重点港口具备供应能力。

  (三)加强海运环保监管方面

  我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数十项海事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健全规范执法和政风行风监督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高效的海事政务环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推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为航运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我部大力推进海事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我部修订了《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颁布了《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对44类常见的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秩序行为的裁量,并积极整合和规范各类现场检查,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力争实现一次登轮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减轻船舶负担。我部加大对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船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我部直属海事系统共处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案件1200余起,处罚金额750余万元;处理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秩序案件近6000件,处罚金额近4100万元。

  (四)科技支撑方面

  我部在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将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及装备列为节能环保领域重点研发方向,包括内河船舶应用LNG优化、远洋LNG混合动力船舶、船舶能效提升与绿色新型动力系统应用等。我部还将新建内河纯LNG动力船舶应用技术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度),将船舶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应用技术、船舶能效提升技术、船舶脱硫脱硝技术、船舶绿色维修技术等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征集指南(2018年度)》。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发布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从船舶营运中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方面,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编制了《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并将船舶尾气治理技术作为征集的重点领域。

  为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数,我部开展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船舶排放系数测试专题研究,并组织实施了全国沿海及内河船舶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我部将持续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开展船舶排放系数测试,逐步摸清我国船舶污染排放特征,为船舶污染防治有关政策制定提供科学支撑。为完善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提升船舶污染排放综合监管水平,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装备专题研究,从指标体系、技术装备、信息化系统、监管机制等方面开展了系统研究,并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备生产企业等,在浙江、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对多种技术装备开展了实船测试。我部将在推进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建设工作中,积极鼓励先进监测技术装备在重点区域、重点船舶的应用,逐步推动实现对船舶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全方位监控。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方面的影响力的建议

  我部积极汇聚各方力量、做好长远规划,在有关部门、科研院校、航运企业等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初步形成。各方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共同提案、共同参会,在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等有关会议上积极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方案,显著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部高度重视国际海事组织作为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谈判主战场的作用,准确研判形势,科学制定策略,积极贡献中国方案,推进与有关国家、国际机构在绿色物流、交通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深入参与海运业减排全球治理。201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2和73届会议上,我代表团积极发挥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我方提交的方案确立了国际海运减排战略框架,建设性推动了海运减排战略制定取得进展,推动形成公正、务实的海运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提升了我国在船舶节能减排领域的影响力和制度性话语权。我部还积极参与了外交部、生态环境部牵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的海运议题谈判,促进与行业组织平台谈判相呼应,切实维护我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

  此外,我部密切跟踪并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压载水、船舶能效、船舶塑料垃圾等全球海运环境治理的热点议题,以及相关公约规则的制修订工作。2018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提案30余份,通过提出符合全球发展趋势并有利于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的建设性方案,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事务中的话语权。我部还以履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机制有关国际公约为契机,制订配套标准,建设相关数据库,推动国内航运企业提升节能减排精细化管理水平,并依托水运双边合作会商机制、全球海运能效伙伴(GloMEEP)项目等,推进与周边国家、欧盟国家等开展海运节能减排交流合作,展示中国船舶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帮助周边国家能力建设,更好的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四、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始终坚定不移的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运输结构调整、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治理、渤海综合整治、长江保护修复等任务,全面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推进航运业绿色转型升级和航运生态文明建设。

  我部将继续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的沟通协作,将绿色航运融入国家和交通运输重大战略推进的大局中,深入落实绿色交通、绿色航运发展有关规划和方案,并推动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纳入绿色航运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提供相应配套政策。在航运相关规划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将重视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绿色发展机制,积极将绿色航运发展纳入部门间、部省间、行业间共建范畴,扩大合作格局,妥善处理发展中的资源环境要素制约问题,进一步强化绿色航运发展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总结实施中的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经验并积极推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航运的国际竞争力。

  我部将继续大力推动智能航运发展,优化港口航道布局,积极发展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形态。我部将注重在港航工程建设中积极采用绿色、节能、环保方案,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岸电以及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绿色港口、绿色航道建设水平。我部将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船型,并严格实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要求,推动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和联合监管。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我国航运业实际,结合未来航运发展需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与各方开展务实合作,继续为完善全球海运治理体系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我部将结合提出的建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顶层设计、制度创新和政策引导,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航运空间格局和产业结构,不断完善航运生态治理体系,全方位推进航运绿色发展,构建航运生态文明,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绿色航运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873。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5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