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62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9〕108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9〕10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173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徐珏慧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城市景观河道船舶管控的建议收悉。我部高度重视推进内河绿色航运发展,切实加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控,不断提升航运安全和环保水平,实现内河航运与人居环境、城市景观和谐发展,你们所提建议对于我部开展有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结合生态环境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景观河道中老旧船舶的限行绕行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内河船型标准化等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推动先进、高效和绿色船型建造和应用。我部及时修订《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联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发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动设立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建立覆盖内河、沿海、远洋运输的老旧船舶淘汰更新政策体系我部印发《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联合财政部和18省市人民政府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上述政策执行以来,累计拆解、改造老旧运输船舶及新建、改建示范船5万余艘,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大批能耗高、安全和污染风险大的老旧运输船舶被淘汰,内河运力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船舶安全环保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显著促进了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

  考虑到各地经济和航运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部分景观河道同时是开放通航水域或高等级航道等情况,目前各地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关于本区域城市景观河道船舶管控的地方性法规,或通过实施港口、货主选船机制等市场手段,由行业对老旧船舶和低标准船舶的运营行为进行调节,最终实现加快推动上述船舶退出市场的目的。在国家层面,主要通过逐渐提高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标准、加强监管、禁止非标准船进入市场等措施,加快推动老旧船舶和低标准船舶退出市场。例如,我部2017年印发《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船舶、绿色运输组织方式”为抓手,布署开展提升船舶节能环保水平、实施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并要求2020年底前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上述指导意见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内河运力结构,提升包括在景观河道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安全环保技术水平,老旧船舶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等造成的风险将显著降低。

  二、关于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景观河道中船舶排放黑烟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标准的建议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燃油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地方法规也对船舶冒黑烟行为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

  在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原质检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标准分两个阶段显著提升了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黑烟的主要成份之一)在内的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我部已将上述标准纳入新修订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计划于本年度发布实施。此外,我部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国家标准《船用燃料油(GB17411),推动全面提升船用燃油质量水平,进一步降低船舶包括硫氧化物、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烟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船舶发动机和所使用的燃料状况,海事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对“冒黑烟”船舶的监督检查,督促船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控制区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所属上海海事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对“冒黑烟”船舶的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引入相关监测设备,开发“浦江猎手”船舶冒黑烟行为举报平台,形成系统的“冒黑烟”船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监管方法,有效开展黄浦江核心区段船舶大气排放专项整治活动,目前黄浦江水域的“冒黑烟”船舶已明显减少。为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将船舶黑炭纳入温室气体研究与减排政策制定工作我部将于2020年启动船舶黑炭减排和监测研究工作。根据你们的建议,我部将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鼓励长三角其他地方政府出台控制船舶“冒黑烟”政策,进一步扩展试点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防止船舶大气污染监督管理技术手段,不断积累对“冒黑烟”船舶的监管经验,在条件成熟后,推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适时修订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技术标准。

  三、关于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景观河道中船舶的船容船貌提出针对性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标准的建议

  船容船貌是城市航运景观的动态组成部分,也是船舶运营和管理水平的体现。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中对于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外观状况、保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部已通过加强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监管等措施,对有关船舶的船容船貌进行恰当管控。

  由于影响船容船貌的因素较多,海事管理机构通常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船体上携带污染物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限制其航行、停泊、作业,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于船容船貌问题系因船舶老旧、保养不当导致的,海事管理机构通常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船舶,加强安全和防污染检查,督促及时纠正有关缺陷;对于因航行作业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船容船貌问题的,在符合安全和防污染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下,依法保障其航行权利。

  关于在法律法规中做出针对性规定并建立相关配套标准事宜,考虑到船舶提高整修和油漆作业频次可能涉及的基础设施、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等问题,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深入加以研究,更好的保障相关制度的整体环境效益。

  四、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继续全面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内河航运转型升级和船舶环保产业发展,鼓励绿色船型、清洁能源、污染防治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加快老旧运输船舶和低标准船舶治理和淘汰更新,不断提升内河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水平。同时,我部也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你们所提出的建议,按照“先试点、后区域推进、再全面推广”的总体思路,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城市景观河道船舶管控,适时研究出台相关法规标准,努力推动内河航运与人居环境、城市景观和谐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感谢你们航运生态文明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873。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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