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尾气排放污染治理,重视船舶尾气排放智慧监测体系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制定内河船舶黑烟颗粒物、臭味、氮氧化物治理的管控措施,优化现有船舶改装要求和第三方排放测试要求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内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有关部署,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完善实施有关法规标准,深入落实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全面加强内河船舶防污染监管。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7月1日起将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新生产船舶发动机氮氧化物、颗粒物等需满足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目前,我部组织对内河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5097—2016)的要求纳入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并发布实施,明确规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检验技术要求。对于最新版船舶技术法规生效之日及以后建造船舶上安装的以及重大改装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L的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MARPOL)公约TierⅡ的要求一致;对于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柴油机重大改装的船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其排放要求与MARPOL公约TierⅢ的要求一致。同时,我部积极试点应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船舶排气污染物的监测和监管,我部所属上海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船舶“黑烟”监管系统,开展了对冒黑烟船舶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关于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制定的建议
我部积极通过制修订法规标准鼓励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遥感遥测等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制定标准方面,我部已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通用要求》等标准的研究,拟对营运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遥感遥测、在线监测等监测技术选择、监测设备主要性能、数据处理与保存、质量保证等提出技术要求,目前已完成初步论证。
生态环境部积极指导上海等城市开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正在研究编制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
三、关于建立内河船舶排放智慧监测网络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推动建立综合船舶大气污染物监测监管系统,我部开展了全国船舶污染监测总体规划研究,对船舶排放智慧监测网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全面论证,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装备专题研究,对在线监测、嗅探、激光雷达、差分光谱等技术装备实施了多次实地测试。
目前,长江干线船舶防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方案正在研究中,其中包括构建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智慧监测网络相关内容。随着交通海事大数据系统建设的不断深入,我部将研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交互共享和监管联动,不断提升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管控效能。
四、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并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防治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管控体系,推动船舶污染监测和治理技术装备的研发、试点和应用,不断提升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逐步实现对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全方位监控,推动内河航运绿色、高质量发展。
我部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一是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完善《船舶及船用发动机排气烟度限值》标准,制修订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优化新建船舶安装的以及重大改装的船用柴油机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是研究提升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技术手段,对通过后处理技术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的船用柴油机开展在线监测试点;三是研究在“十四五”期间依托海事管理机构现有信息化系统,建立船舶污染排放大数据中心,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接入船舶防污染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感谢您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2。
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