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向东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自动驾驶相关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动驾驶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等一系列现代技术基础上,通过载运工具、基础设施与运行管控的有机融合,实现道路运输部分或完全自动化运行,已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发达国家和地区注重通过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美国较早提出自动驾驶相关政策,2013年以来先后发布《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初步政策》《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加速下一代道路安全革命》《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自动驾驶汽车3.0:准备迎接未来交通》等,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地面交通运输系统中的应用。欧盟于2015年发布了《欧洲自动驾驶智能系统技术路线》。2017年,德国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允许驾驶员双手离开方向盘测试;2018年,德国进一步推出关于自动驾驶技术的首套伦理道德标准。同年,英国通过《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鼓励自动驾驶汽车发展。2019年,日本通过《道路运输车辆法》修正案,清除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障碍。此外,新加坡、韩国、荷兰、瑞典等也在积极推动自动驾驶相关立法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坚持鼓励探索、包容失败、确保安全、反对垄断的原则,主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政策法规方面,2018年4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首次从国家层面就规范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作出规定。目前,北京、上海、重庆等10多个地方根据《管理规范》制定了实施细则,发放测试牌照100多张。为落实《管理规范》有关内容,2018年5月印发《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并在全国认定了3家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基地。标准规范方面,结合管理职能,先后出台《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明确要求重点营运客货车配备车道偏离预警、前向碰撞预警等安全辅助驾驶系统,并开展了《营运车辆弯道速度预警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营运车辆服务 车路交互信息集》《适应自动驾驶公路设施技术规范》等10余项标准研究工作,加快健全标准体系。技术研发方面,与科技部共同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实施,并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中设立了自动驾驶专题。
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建议。自动驾驶对于提升交通安全、提高出行和运输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具有积极作用,将深刻改变传统的出行方式和运输模式,是一场由工业领域和交通领域共同拉动的产业革命。为把握这一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战略机遇,我们应加快完善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支持我国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壮大。同时还应看到,自动驾驶仍处在产业化前期,相关技术的适应性、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检验,大规模商业化应用还需一定时间。我们应以开放的心态和审慎的态度,加强法律法规研究,逐步构建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自动驾驶健康发展。
近一年来,我部自动驾驶专题研究组围绕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开展专项研究。近期,我部组织产、学、研、用各方代表,系统分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法、测绘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适应性,并组织国内产学研界代表研究起草了促进自动驾驶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覆盖自动驾驶测试、运营、监管、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意见,包括推进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制定载人载物测试管理办法、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制、研究自动驾驶汽车营运管理办法、建立自动驾驶营运车辆运行安全监管体系等。该指导意见力争以国务院文件或多部门联合印发。目前,我们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自动驾驶法律研究工作,不断优化自动驾驶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加强部际协调,争取尽快发布促进自动驾驶发展的指导意见,更好凝聚各部门合力,为自动驾驶产业营造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二是持续深入跟踪国际自动驾驶发展动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的经验,协同相关部门持续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三是加大测试和示范工作力度,验证技术适应性,为法律法规制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四是加快制定技术标准,健全自动驾驶标准体系,支撑与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五是加强自动驾驶科普工作,为自动驾驶立法和商业化应用奠定社会基础。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科技司,010-65292816。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