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96-7-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第2.0.1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9条、第2.0.10条、第3.0.1条、第3.0.2条、第4.0.1条、第4.0.2条、第7.1.2条、第7.1.4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2.7条、第7.2.9条、第7.3.3条、第7.3.6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第8.1.1条、第8.1.4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3.2条、第8.3.4条、第8.3.5条、第8.3.8条、第8.3.10条、第8.3.11条、第9.0.1条、第9.0.3条、第9.0.4条、第9.0.9条、第9.0.10条和第9.0.1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运 标准 公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