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促进“共享单车”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充分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带来的积极作用,深刻分析了当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加快制定管理办法、加强金融监管、强化政策研究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并将认真加以研究和吸收借鉴。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过1亿人次,累计服务人数超过10亿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深圳、成都等城市出台了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政策意见,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并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5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为研究完善政策文件奠定了基础。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
《指导意见》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总体思路,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发展原则,科学确定发展定位,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考虑行业发展实际,可先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意见,明确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针对用户押金、预付款等资金安全风险问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从源头上解决押金安全问题。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第三方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研究,结合您的建议和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争取早日出台。同时,加强部门联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城市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