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33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7〕19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7〕1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7-02137

公开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主题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徐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相关配套,推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带来的积极作用,全面分析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提出的尽快出台监管细则、完善慢行系统规划建设、完善用户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标准规范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表示赞同并将认真研究借鉴。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过1亿人次,累计服务人数超过10亿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深圳、成都等城市出台了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政策意见,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并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自行车道交通网络、乱停放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与部分城市政府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并赴地方实地调研指导,明确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车。在此基础上,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5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为研究完善政策文件奠定了基础。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
    要解决好当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政府、运营企业、用户和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是科学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二是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城〔2013〕181号)、《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城〔2013〕192号)等文件。三是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经营主体责任,加强运营企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五是加强信用管理,对用户和企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研究,结合您的建议和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争取早日出台。同时,加强部门联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城市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