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光耀委员、谢正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在国家层面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在提案中所提到的,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开通运营里程、客运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法治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尽快开展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不断夯实城市轨道交通法治基础,对于提高管理效能,保障运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非常必要。我部赞同您们所提建议,将在职责范围内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法治化水平。
我部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2016年底至2017年4月,我部杨传堂书记、李小鹏部长亲自担任调研组组长,在全行业深入开展安全大调研,在此基础上我部代国务院起草了《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提到要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2018年3月,《意见》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5月,我部颁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号部令,以下简称《规定》),对《意见》有关要求进行细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您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应重点明确和规范的6方面内容,《意见》和《规定》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关于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定义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市域快轨等7种制式。其中,地铁和轻轨为按照运量区分,单轨和磁浮为按照技术特征区分,市域快轨为按照区域范围区分,不同制式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各方面认识理解不尽一致。同时,7种不同制式的定义内涵尚未明确,“云轨”、“空轨”等新概念层出不穷,亟需各有关部门加强基础研究,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基本定义和相关术语,推动全行业、全社会形成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再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形式予以确认。
二、关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活动。《意见》从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运营管理方面,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制定关键设施设备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完善列车驾驶员准入制度。应急处置机制方面,要求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强化现场处置应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衔接协调方面,要求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快构建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三、关于界定政府与运营企业的关系。《意见》第三项“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专门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依法对运营企业运营安全和服务提供情况实施监管;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四、关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下的社会行为。《规定》专门设立“安全支持保障”章节,对乘客进站安检、安全保护区管理、可能危害设施设备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等进行规定和明确,对相关社会活动和人员行为予以规范。同时,《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乘客应当遵守乘客乘车规范,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周边土地物权人的法律关系。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相关土地权属单位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和设施设备保护提供便利条件。
六、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强制性规范要求。《规定》对运营安全评估、安检工作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将运营安全评估细化为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3个环节,下步我部还将制定具体的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会同各有关部门,依靠全行业力量,在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出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层级。同时,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适时启动城市轨道交通专项法律前期研究工作,加快建立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多层级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治体系,不断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
感谢您们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田桂飞,010-65293262。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