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冠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网约车监管政策落地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约车规范管理政策发布后,在行业监管和市场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性较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相继发布实施,构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了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安全和服务底线要求,使网约车发展实现了有法可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改革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开展两年来,总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省级层面,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实施意见;城市层面(含直辖市),有212个城市已发布实施细则,54个城市已公开征求意见。但仍然存在新业态纳入监管难,改革成效不显著等问题,需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
关于依法加强平台监管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规范发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018年2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工作。3月,会同公安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明确驾驶员背景核查内容要求和流程。5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纳入考核范畴,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5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明确了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发布、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流程。此外,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了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将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关于“一人一车一平台”的问题。在市场准入环节,《暂行办法》依法对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分别实施许可,即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取得经营或从业许可,即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在经营服务环节,《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公司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从目前制度来看,《暂行办法》对“一人一车一平台”未做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落实平台承运人主体责任,明确各方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加强平台数据信息监管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网约车数据信息监管,建设并启用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为实现对新业态全过程监管提供了技术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传输,我部还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对数据传输质量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明确对平台企业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将测评结果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并纳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范畴。
关于创新网约车保险的问题。为切实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须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继续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快地方改革政策落实。继续加强对各地的跟踪指导,推动各地制定积极稳慎出台实施细则,促进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督促各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加快许可进度,将新业态纳入行业管理。三是指导地方促进网约车规范发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四是配合银保监会探索研究设计创新车辆运输保险,降低车辆营运成本,促进主体参与者主动合规、合法运营。五是加快制定出台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部办公厅综合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