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8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19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1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99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主题词

安全;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陆永泉等9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更有效措施提升道路交通运输本质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阐述了提升交通运输本质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调研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4个方面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经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我们赞同您的建议并将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采纳。
  一、关于“从法律层面严格限定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运车辆的行驶时间,从根本上解决驾驶员的疲劳驾驶问题”的建议
  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已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12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其中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和“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第三十八条对客运驾驶员的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客运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也提出,“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我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提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针对您提到的危货运输车辆各地区通行规定不一,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问题,我部一直跟踪各地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限制情况,在危货运输车辆限行的时段、路段、绕行等方面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有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实施。
  二、关于“开展全民交通安全素质教育提升工程”的建议
  我们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素质提升,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印发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实施方案。通过实施该方案,拟到“十三五”期末,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总体水平明显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基本知识、专业技能明显提升。
  二是制定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制度。2017年我部印发了《公路水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制度立改废清单》和《公路水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和职业标准立改废清单》,并制定了相关领域内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制度。
  三是制定了完善的客运、危货驾驶员继续教育、定期考核制度。发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大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大纲》,着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在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范围和应急要求。
  四是不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017年我部编制完成了《举案说法》教材及《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典型事故警示录》,并作为行业内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教材,切实加强警示宣传工作。公安部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全方位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应急管理部连续第17年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促进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为全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重要支撑。
  三、关于“强制安装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装备,应用科技手段防控交通事故”的建议
  随着车辆智能化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对车辆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加严,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一系列汽车安全智能控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7年9月发布,2018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增加了机动车采用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时的要求,增加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运行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中要求高度大于等于3.7m的客车于2020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GB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017年10月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要求M1类车辆强制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已报国标委审批,即将发布实施。这些标准都是为了鼓励车辆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水平。
  此外,2016年汽车标委会正式成立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标准工作组,统筹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系列标准研究与制定。编制完成并发布ADAS标准体系,确定ADAS标准制定路线图,该系列标准已纳入《国家车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断完善主动安全、智能辅助驾驶标准体系,继续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推荐性国家标准《商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商用车辆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驾驶员疲劳/注意力提示系统性能要求与测试方法》等一系列标准项目。同时,积极将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关于“提升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防控能力”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提升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防控能力,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协调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有关要求,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逐步建设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多种筹资方式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是高度重视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和安全设施建设。分别从2003年和2006年起列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县乡公路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提出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的工作目标。为做好贯彻落实,2015年,我部对全国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摸底排查,构建了“十三五”项目库。2015—2018年,我部连续4年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纳入“贴近民生实事”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加快推动工程实施。
  提高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需要部、省、市、县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部省共同努力,促进公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公路运行更加安全有序。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488。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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