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99号(工交邮电类44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9〕9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9〕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75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题词

网约车;交通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李健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防范风险、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分析了网约车发展对提供就业岗位、方便居民出行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指出了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动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网约车健康规范发展。一是强化顶层设计。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构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了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安全和服务底线要求,实现了网约车发展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2018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公安部等多个部门正式建立了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了新业态治理能力。三是完善改革配套举措。我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深入调研,制定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等7个配套政策文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行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四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指导各地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快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督促平台公司尽快清退不合规的车辆和人员。目前,全国已有25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发布实施细则,120余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超过118万本、车辆运输证超过63万本。五是强化网络安全监管。公安部组织650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安全专项保卫和大数据专项整治工作,并出台《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网约车规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指导各地加大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协调发展。

  关于您建议中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结合有关工作认真吸收借鉴。

  一、关于政府与平台企业信息共享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网约车数据信息监管,考虑到网约车平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特点,为给新业态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网约车平台与行业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交互。2018年2月,我部制定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对平台公司数据传输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信息共享方面,2018年3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印发,要求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部门间相关信息联通共享,推动信息在线即时核查,实现“让驾驶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切实降低驾驶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此外,为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公安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人口信息核查服务,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同时,已建设完成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通国家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具备了信用信息共享及背景核查的服务支撑能力。

  二、关于强化对于司机和乘客安全审核的问题。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均需具备的基本从业条件。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监管,保障乘客安全,交办运〔2018〕32号文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的内容和流程,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此外,为切实落实平台公司主体责任,提高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平台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网约车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方法进行教育培训,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关于网约车专兼职分类的问题。网约车提供的是公共客运服务,关乎社会和公众人身安全,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网约车的安全是不容挑战的底线”,无论是对专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还是对兼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底线要求应当一致。关于车辆保险模式,自银保监会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后,保险公司可在行业基准风险分类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自行设计风险定价模型,综合考虑多因素测算并执行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在网约车车主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状况匹配相应的车险费率。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车险市场上自主选择适当的车险产品和服务。下一步,我部将配合银保监会研究创新网约车车辆保险政策,推动保险公司准确识别网约车风险并厘定相应车险费率,更好地满足车辆的保险需求,减轻从业人员经营压力。

  四、关于落实平台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问题。《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针对连续发生的“5·5郑州”和“8·24乐清”两起顺风车恶性案件,2018年9月,我部会同公安部等10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驻滴滴出行等8家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开展进驻式安全专项检查,对平台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的问题进行系统排查,督促指导平台公司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开展改革落地政策的跟踪和评估,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二是继续密切跟踪关注平台公司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推动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