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公交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助推城市交通绿色出行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各地政府在落实公交优先政策、政府补贴资金、驾驶员流失、公交车通行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落实“公交优先”逐年增加财政补贴、科学合理制订城市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和信号优先系统等政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部对此高度赞同,并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地方加以研究借鉴。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发布以来,国家确立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注重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明确了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推动各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稳步提升,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立法工作。我部颁布施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基本制度和规范要求。研究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等关键制度作出规定,对政府加大投入、建立补贴补偿制度等予以明确。目前,司法部已基本完成审核修改工作,并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将积极推动其尽快出台。
二、推动完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为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我部制定印发《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和主要成果等制度规范。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修订出台,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协调出台延续免征公交站场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支持政策。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运营补贴,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建立了新能源公交车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商请自然资源部等单位推动实施,指导各地实现公共交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先后分三批在全国87个城市开展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覆盖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重点地级市,将进一步扩大创建范围,积极支持中小城市开展创建。我部对综合客运枢纽、智能公交系统、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给予了资金和政策支持。各地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加大投入,有序推进公交场站、换乘枢纽、公交车专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持续提高,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加强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我部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牵头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效治理交通拥堵等‘城市病’”重点督办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综合治理交通拥堵有关意见,加快推动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我们将积极推动该意见制定,为各地加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提供政策指引。
关于保障公交驾驶员福利待遇稳步提升方面,我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努力改善驾驶员职业生存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普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其职工工资主要由企业根据岗位职责,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市场工资价位情况等因素,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要以岗位价值为依据,向关键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加强指导各地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报酬权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促进企业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关于久欠养老保险基金问题,财政部认为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有关待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公交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于养老保险欠费,公交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应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弥补欠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影响职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等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城市公共交通公益性企业应得到地方财政部门足额的财政补贴,并及时兑现到位,让企业有能力履行缴费义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下一步,结合您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台,深化国家公交都市建设,指导各地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各方面的投入,不断改善公共交通发展环境,持续提升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出行需要。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94。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