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36号(工交邮电类4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21〕10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21〕1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2-00006

公开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主题词

提案答复;共享电单车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陈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电动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提案收悉。结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聚焦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和发展现状,提出了调整电动自行车政策导向、明确电动自行车公共交通属性、强化电动自行车新业态监管评估等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认真研究吸纳。
  自行车交通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便捷、绿色、健康等特点,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我部高度重视自行车交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2017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联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鉴于电单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电池污染严重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
  二是2020年7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交运函〔2020〕490号),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综合考虑共享电单车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研究工作。在实践中,宁波、昆明、长沙、合肥等城市已开展共享电单车有序投放、规范停放、规范运营等方面的探索工作。
  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规范设置人行道上的自行车停放点,合理确定投放规模和停放区域,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用车。指导地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满足居民生活便利的需要。
  关于您提出明确共享电单车的公共交通产品属性的建议,根据《城市客运术语》(GB/T 32852.1—2016),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等运载工具。共享电单车属于慢行交通,是绿色出行体系的一部分。当前阶段,共享电单车可以作为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有益补充。
  共享电单车进一步拓展了应用范围和出行场景,满足了社会公众短距离便捷出行需求,提升了出行效率和舒适性,可以降低私家车出行频率,但共享电单车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弊端。公安部认为,共享电单车主要服务于中长距离出行,共享电单车质量大、速度快,骑行人员不固定,超速、逆向、闯红灯行驶和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多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比较严重。据公安部数据统计,60%以上的共享电单车事故是单方事故,20%以上的共享电单车伤亡事故中车辆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权益难以保障。共享电单车还存在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此外,共享电单车一定程度上会替代共享单车出行频率。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出行结构、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安全等情况,目前宜保持共享电单车政策的连续性。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共享电单车发展情况,在已推行共享电单车的地方,认真借鉴您提出的强化监管评估、审慎发展的思路,及时总结相关经验教训,统筹平衡安全与便利出行的关系,评估完善共享电单车发展政策。指导地方按照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因城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确保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的前提下,稳步探索共享电单车发展政策,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出行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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