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异地营运大货车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结合公安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系统分析异地营运大货车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平台、建立跨地区联防联控机制等建议,对于加强异地营运货车安全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部将积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认真研究吸纳。
道路货运行业开放时间早、开放程度高,是吸纳就业、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但同时,由于货车流动性强、运输强度大,部分司机安全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我部高度重视营运货车安全监管工作,积极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采取措施,持续提升道路货运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一、加快推进执法系统建设,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我部紧紧围绕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推进执法数据共享,采取部省共建方式,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覆盖执法人员管理、执法案件办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等内容,并将通过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推进实现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政从业人员、船员海员证和船舶等数据信息的对接共享。目前,部级系统已经上线试运行。
二、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共用,构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2020年,我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指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快推进监管系统对接,围绕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三个核心要素,推动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为实现数字监管、精准监管、源头监管、协同监管、综合监管奠定了基础。2021年,我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送审稿)》,明确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联合监管。
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夯实货运行业安全基础
2018年,甘肃兰州“11·03”、湖南衡阳“6·29”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部门“三定”职责,组织制定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系列标准,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货车安全配置进行实车核查,从源头上提升营运货车本质安全水平。针对货车司机违法违规驾驶、应急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多发的问题,编制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提出了14个典型场景的应急处置要领、注意事项,不断提升驾驶员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为加强货车“三超一疲劳”等重点违法行为治理,公安部牵头部署开展了超限超载“百日会战”联合整治行动,不断强化源头联治、路面联勤、应急联处、宣传联动,有效遏制了货车肇事肇祸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多发的势头。
四、加快推动治理方式创新,探索形成违规货车联合惩戒机制
我部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货运车辆运行监管,对涉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进行自动报警、实时提醒纠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并抄告公安部,加大对违法违规多发货车的重点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送审稿)》中,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不合格企业实施重点跟踪,落实差异化管控举措。公安部牵头部署了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在甘肃、青海等地开展试点,对重点运输企业及所属机动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并动态更新高风险机动车布控库,将源头管理混乱、交通事故多发的高风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纳入高风险机动车布控库管理,引导路面执勤警力实施精准有效管控。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吸纳您所提建议,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远近结合、标本兼职,精准高效、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加强营运货车特别是异地营运货车的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持续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加快部省系统联网,推进更大范围数据共享和应用,推动执法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行业执法效能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货运车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同时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出台,为加强货运车辆协同监管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持续推进货车超载超限治理,联合公安部深入推进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指导各地优化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执法流程,健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货运企业和装载企业源头治理。四是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不断深化货运车辆动态监管数据应用,强化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进一步提高货车动态监控数据跨地区、跨部门实时共享效率,为加强区域联合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精准治理提供有效支撑。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53。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