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开展文明行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体法发〔2007〕360号

文号

交体法发〔2007〕36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07-00174

公开日期

2007年07月09日

主题词

评选 表彰 精神文明 通知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精神文明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企业:
  为深入贯彻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宣传展示交通行业干部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学树创”活动、认真做好“三个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部决定于2007年组织开展全国交通文明行业、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先进单位、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和全国交通行业精神建设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并对已经命名的文明行业进行复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表彰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作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有利手段和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将本系统内在开展“学树创”活动和践行“三个服务”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出来,以便更好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展示交通行业的良好形象,为建设创新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和和谐交通提供精神动力。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严谨有序、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行业内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来。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过程,注重实效。要以推荐、表彰先进为契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要把推选表彰工作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结合起来,与“文明礼仪伴我行”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改进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使推选表彰过程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深入的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高行业文明素质的过程。
  四、广泛宣传,掀起“学树创”活动新高潮。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发现树立一批各系统、各门类的先进典型。要深入挖掘总结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交通职工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进一步掀起“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的新高潮。
  申报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并逐级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其中推荐全国交通文明行业,还必须报经省级文明委审核同意并盖章,推荐材料要求一式三份。
  请各单位根据部颁标准,对已命名的全国交通文明行业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提出是否继续认定的意见。部将根据复查情况,对于能够继续保持先进性的单位继续认定全国交通文明行业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示范作用不突出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不利、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腐败等问题,不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撤销其荣誉称号;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更名的,要区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荣誉称号。
  请各单位将上述推荐材料和复核认定意见于2007年9月15日前报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系人:熊雅静  王海峰  010-65292615,65292614)。部将在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考核验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后报部党组审定,印发表彰决定。

  附件: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评选 表彰 精神文明 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7月9日印发

  1.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1. 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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