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用航空运行活动予以规范及进行合格审定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举措。现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3件运行管理规章对规范民用航空相关运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要求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上述3件规章的体系框架、分级分类、审定要求、运行标准等内容已经不能较好适应通用航空发展需要,需要从统筹安全与发展的角度作全面修改完善。同时,考虑到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跳伞服务飞行等通航活动运行风险较高,且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规章,即《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为通用航空安全发展提供扎实的法治保障。
本次制修订工作按照各规章的不同定位统筹排布了4件规章的整体架构:将现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短途空中游览相关规定移入《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训练飞行相关规定移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审定、航空器代管、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相关规定移入《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并相应对各通航运行的管理规则作出调整。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按照运行一般性要求、人员、航空器、飞行规则、特殊运行及航空器维修等进行划分,对规章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二是将另一规章《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内容纳入本规章“航空器维修”一章,同时简化了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删减了大量附录内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同时废止。三是增加了大量基础术语定义,降低规章理解难度,提升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民用航空运行的一般原则与要求,不再规定具体的运行活动,相应交由其他各专门规章予以规范。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作全面修订并修改名称后形成本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运行一般性要求和合格审定应当遵循的标准化程序由各章的分散规定,统一并入总则和合格审定,其他特殊要求按照小型航空器、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直升机细化分类管理,相应调整了有关技术要求,更加符合通航运行特点。二是在符合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删除与当前通航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限制性条款,兼顾境内运行的便利性和境外运行的规则符合性。三是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运输类飞机和直升机运营人编写运行手册的原则、方法和基本内容。四是删减了现行规则中的大量附录内容,相关内容由民航局以其他方式公布,确保条款随着适航审定要求同步更新,简洁适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章节结构作出调整。将现行规章中与行政审批条件相关的内容剥离为单独的合格审定章节,从人员、机场、航空器和设施、训练课程等方面分章节制定各类驾驶员学校的管理要求,便于相对人理解和使用。二是优化审批环节。取消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三是专门增加附件,明确特定用语的含义,方便相对人理解和使用。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本规则为新制定规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特殊商业运营人的范围,其中既包括源自《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农林喷洒作业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营人及航空器代管人,又增加了商业跳伞服务运营人。二是明确了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基本条件、审批流程、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审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四是以附件形式明确了特定用语的含义,方便相对人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