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序开展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LNG)试点示范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以绿色安全发展为导向,通过试点探索、示范引领,加快LNG燃料在运输船舶和港区车辆与机械设备上的应用,逐步形成LNG燃料配送及加注等配套支撑系统,改善水运行业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为实现2020年水运行业应用LNG的目标奠定基础。
具体目标是:
——扩大试点范围。在目前未开展试点或局部试点的领域,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推进示范应用。在重点水域和重点港区,示范建设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体系完善、安全高效运营的综合性示范项目,培育示范区,形成示范效应。
——完善技术标准。通过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和完善港区、内河船舶、沿海船舶应用LNG燃料,以及不同加注方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
——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形成有利于LNG燃料应用的运营监管模式,为LNG燃料的安全高效应用积累经验。
——探索长效机制。落实船型标准化资金和节能减排资金扶持LNG燃料应用的政策,探索新的经济技术鼓励措施,进一步提高行业应用LNG燃料的积极性。
二、工作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配套扶持政策,着力构建有利于LNG燃料应用的市场环境。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加快提高使用LNG燃料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创新营运管理与运输组织模式。
(二)多方联动,协同推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财政、金融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创新管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同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三)分类指导,安全有序。
根据各类试点示范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与支持,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安全有序,并发挥良好的引导与示范效应。
(四)先行先试,系统示范。
系统解决示范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在加注站建设、LNG资源运输、安全监管等配套试点上,支持先行先试,确保形成LNG应用的区域效应。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试点的内容与要求。
试点项目重在扩大应用范围,对试点技术标准和管理政策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为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奠定基础;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技术研发,在LNG燃料储存、配送、加注、维护和风险控制等环节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探索LNG应用的经济性和改善环境贡献度指标,为示范应用和推广打下基础。重点在以下几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1.港口机械设备、港作拖轮应用LNG;
2.运输船、工程船、工作船应用LNG,运输船应先从普通货船开始,逐步过渡到客滚船和危险品船;
3.岸基式、移动式LNG加注站建设和运营。
试点项目申请单位要有开展试点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金筹措能力;LNG加注站选址应符合相关港口规划和安全要求,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认可,符合我部水系派出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示范的内容与要求。
示范项目重在将已经试点成功的技术和经验在一定区域内系统集成推广应用,突出新建船舶、加注站布局建设、气源物流配送、港口装备、运营组织、安全监管、配套政策为一体的综合示范应用,形成规模效应,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LNG应用的经济性和改善环境贡献度指标奠定基础,并为全面推广应用积累实践经验。重点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珠三角、长三角和沿海等水域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LNG应用示范工作。
在满足试点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示范区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具有区域内的统筹推进能力。项目应统筹考虑水运市场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项目规模;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请。
试点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部提交申请,不需要依托地方的项目,可以直接向部提交申请,并填写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一定区域内如有若干试点和示范项目,并具备统筹推进条件的,可由某一单位牵头申请示范区项目。
(二)项目筛选。
技术支撑单位受部委托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提出试点示范项目建议名单,报部审定。
(三)项目实施。
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经部审定发布后,申请单位应根据《<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后报送部,并抄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向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和社会效益情况组织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和进度安排组织实施,明确组织保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技术攻关,加强效果监测,并应健全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四)成效与要求。
试点项目完成后要对试点成效进行及时总结,提交试点工作报告,重点包括节能减排成效的具体数据,试点工作取得的关键或突破性技术成果,探索建立企业标准,提出对完善行业标准和下一步推动措施等方面的建议等;示范和示范区项目还应提供创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方面的成果,提交由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节能减排效果评估报告。
(五)监督与管理。
部负责统筹推进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审定发布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定期督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后评估,对取得的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对不能按照要求实施的项目,部可取消其试点示范资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监督与管理,对项目申请条件进行把关,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部,对取得的成果在区域内进行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注重制度创新。抓紧研究制定本区域的水上LNG加注站布局规划,在制定或修编港口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水上LNG加注站需求,引导加注站合理布局和建设;研究制定试点示范项目内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优先靠离港等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保障试点示范工作开展。鼓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
(二)部将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类型船舶的试点技术标准,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监管规定,研究编制水上LNG加注站相关布局规划,制定加注站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符合条件的新建内河LNG动力船舶享受船型标准化资金中的示范船补贴;其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可按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四)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等为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为试点示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组织经验交流,加强相关材料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部做好督查、中期检查、后评估等工作。
六、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处,祝振宇,010-65292617,sys616@mot.gov.cn。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马磊,010-65292879,16421324@qq.com。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李清:010-65290395, liqing@wti.ac.cn
中国船级社,宗大发,010-58112420,dfzong@ccs.org.cn。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徐伟,010-64401795,dlhsu@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