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底联合修订发布、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以下简称国标),将新建油品码头和现有万吨级及以上油品码头装船泊位纳入了适用范围,对新建码头以及仅与码头相连的储罐(以下简称码头及其储罐)的要求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对现有码头及其储罐的追溯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为加强行业指导,推动各相关原油、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装船码头及其储罐落实好国标新要求,现对油品码头油气回收相关情况开展书面调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调研内容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油品码头及其储罐的基本情况,受国标追溯的码头泊位及其储罐情况。
2.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码头及其储罐的现有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等。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码头油气回收工作出台的政策文件、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有关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及建议。
4.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国标追溯的码头泊位及其储罐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工作考虑。
二、 有关要求
请你厅(局、委)按照调研内容认真组织,形成材料,并填写附件表格(可到交通运输部网站水运局子站下载,网址:https://zizhan.mot.gov.cn/sj2019/shuiyunj/)。调研材料请于10月26日前书面报送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sys616@mot.gov.cn。10月18日前确定1名联系人报我局。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谢 燕,电话:010—65293780,传真010—65292705;
邱春霞,电话:18601965123。
附件:
1. 油品码头基本情况汇总表
2. 受国标追溯的油品码头泊位清单
3. 受国标追溯的油品码头储罐港区清单
4.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表
5. 与码头相连的储罐区装车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表
6. 与码头相连的储罐区现有储罐(固定顶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1年10月12日
抄送:中国船级社,部交科院、规划院、水科院,中国港口协会,部规划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