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中秋、国庆(以下统称“双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双节”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双节”期间,交通运输将迎来新一轮的出行高峰,又处于事故易发的季节交替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运输组织和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层级责任,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确保“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让党和国家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强化预防预控,消除事故隐患
近期,我国多地遭受强降雨袭击,东南沿海连续受到台风影响,多地区气候变换异常,当前已进入秋季,冷空气活动频繁、秋雨偏多、热带气旋或台风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加之秋季大雾天气多,局部突现团雾的现象也明显增加,将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关注恶劣天气的变化和影响,密切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发布道路水路预报预警信息,切实做好防汛、防台、防山洪泥石流、防大雾团雾和雷雨大风等工作,要针对性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为重点物资运输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针对中秋节,特别是国庆黄金周期间小客车免费通行情况下的车流、客流特点,密切关注路网实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做好公路保通保畅工作。
要结合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能够现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防控手段,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要停业整改,在“双节”期间要严防死守,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现场监管
道路运输方面,要重点加强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农村客运、客运站场等的安全管理,严格驾驶员的资格审查以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和旅游包车的安全设备检查,严禁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上岗,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进站检查、出站查验,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切实将“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制度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综合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非法载客等非法违规行为。
水路运输方面,要强化“四区一线”、台湾海峡和重点湖区、库区等水域,以及“四客一危”、砂石运输和载运易流态货物等船舶的现场监管。要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救生器材的配备和使用,严防节假日、赶集日超员超载和违章冒险航行。要严把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关,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船舶超员超载、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维持良好的水上通航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方面,要加大路面巡查频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公路通行风险隐患,确保“双节”期间的道路畅通。要进一步加强“双节”期间仍在进行施工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特别是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要增加现场安全管理力量,严格各个工程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坍塌、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危化品运输作业方面,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船、从业人员以及场站、码头、港口罐区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对运输车船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加强与公安、安监、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严厉打击车船非法运输和夹带危化品等行为。
四、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要高度重视“双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做好应急抢通物资储备,部署好应急力量,救助抢险车船、飞机要处于应急待命状态。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高效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各部门、各单位在10月7日16:00时前将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事故数据、10月11日前将“两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报部安委办(电话:010-65292125,传真:010-65292132)。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
2013年9月12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办,部领导,四总师,部内各司局,交通报社,水运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