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号:交安委发〔2010〕2号

文号

交安委发〔2010〕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0-00698

公开日期

2010年08月06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非法;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行动...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从8月1日至10月31日,在交通运输系统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8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报部安委办。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部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强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加快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
    二、重点内容
    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六)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七)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八)存在“三违”现象较多的;
  (九)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的;
  (十)道路运输存在超限、超载、超员和运输船舶存在超限、超载的;
  (十一)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
  (十二)非法从事渡口渡船运输的;
  (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尤其是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打击重点内容,在8月15日前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切实抓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注重行动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防止行动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问题。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检工作基础上,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部门、各单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情况,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部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该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专项行动要与国务院相关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等)有机结合,与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0〕301号)、各专项整治活动等)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全面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打击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认真研究,明确此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以儆效尤。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从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动员和引导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职工,积极参与、全面推动,营造浓厚的氛围。要加强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以及好经验、好做法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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