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中远、中国海运、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和上海船研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的要求以及我部《关于开展2009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交安监发〔2009〕175号)的安排,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展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我部定于9月份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部成立四个检查组分赴其他地区,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由安全监督司牵头,办公厅、规划司、水运局、公安局、海事局参加,负责检查湖北、长江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二组:由公路局牵头,安全监督司、质监总站、海事局参加,负责检查河南、安徽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三组:由水运局牵头,公安局、搜救中心、质监总站参加,负责检查江西、福建的工作落实情况;第四组:由道路运输司牵头,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参加,负责检查云南、贵州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以及我部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情况。
(二)各交通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的情况。
(三)关于道路水路运输、特别是城市交通以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车辆超限超载及内贸集装箱超载的治理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两船”(运砂船、施工船)等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六)落实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和安保工作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重要交通运输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负总责、亲自抓,坚决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和我部的安排,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切实组织开展好本次检查活动。
(二)狠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强化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内审、内查制度,不断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做到防微杜渐,确保安全稳定。
(三)注重整治实效。本次大检查,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找出问题、及时有效排除风险隐患,要重点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和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高效,积极预防和应对各种应急事件。
(四)做好宣传总结。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把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国庆60周年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大检查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尤其是要继续重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挂牌督查落实。
(五)部每组检查时间约一周,9月20日前完成。部各检查组和各部门、各单位的检查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部安委办。各被检查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准备,并按照从简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部安委办联系人:彭付平,电话:(010)65292943,传真:(010)65292944,电子邮箱:pengfp@mot.gov.cn。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部领导、安全总监,部内有关司局,交通报社,水运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