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提升技术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部令”)和有关标准规范,现就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交安监发〔2023〕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优化部分检测参数
根据最新标准规范,更新部分参数名称,删除现行标准规范不再开展的参数,新增标准规范中要求的检测参数,对交通工程专项中通用参数进行整合,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整。参数更新优化情况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标准规范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优化检测参数。
二、进一步细化明确专家评审内容
严格按照部令规定,将专家评分表中梯次扣分内容涉及的关键要素和有关要求,细化明确为专家评审内容。人员配备方面,细化明确检测师专业配置、高级职称人数和专业要求等,并将人员条件全部作为必备要求(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仪器设备方面,细化明确检定校准要求,以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依法依规出具准确、有效检测数据报告;环境条件方面,细化明确结合现场检测操作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核查;质保体系方面,细化明确样品管理、不实和虚假报告、报告规范性、现场检测操作考核等关键核查内容,确保检测报告准确性和有效性。专家评审内容见附件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资质时,应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资质等级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资质等级人员配备要求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技术评审报告(修订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