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部情况,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和核销工作,并做好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清理、登记和核销工作。
二、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请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申领《财政票据领购证》可与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手续一并办理,具体程序为:申请单位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和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经其审核同意后,到部财务司对有关证件盖章确认,再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完成《财政票据领购证》领取手续和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地处偏远、用票量很少的单位,前往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同意后,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纳入所在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
四、执行《通知》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财务司(综合处);联系人:武超;联系电话:010-65292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