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的部本级和部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财政拨款的预算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执行,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以前年度国库结余以及年中调整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的原则,坚持“谁负责资金安排、谁负责执行督导;谁负责资金使用、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保资金合规高效使用,保障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当年预算当年支出的原则,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编细、编实、编准预算,为预算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部财务审计司是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日常预算执行工作;
(三)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
(四)组织开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或审计,并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或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五)根据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部综合规划司提出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对预算进行调整和调剂;
(六)其他预算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部综合规划司是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会同部财务审计司、水运局等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预算执行进行督导,并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建议。
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是交通运输部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安排的战略政策标准研究制(修)订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行督导。
部人事教育司是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安排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执行和督导。
第九条 各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并对其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三)对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进行分析报告,对年内无法执行的支出预算按要求及时向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
(四)组织开展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并及时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其他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和预算管理要求,建立有效可行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明确责任,财务、相关项目管理和实施等部门相互配合,定期会商,分析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单位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制定计划”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并将计划的执行落实到项目执行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各单位在制定预算执行计划时,应注重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对考核时点有序时进度要求的,除特殊情况外,预算执行计划一般不得低于序时进度。
(二)各单位应于部门“二上”预算上报时,一并报送预算执行计划;调整追加预算的,应于追加预算批复后的15日内上报追加预算的执行计划;以前年度国库结余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应于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时,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预算执行计划和业务开展实际,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的编制当年预算用款计划,并按要求报部,为预算执行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预算执行计划提前筹划相关工作,对需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需实行招投标的事项,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违规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完善资金审核支付程序,强化合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禁不按预算支付资金,严禁擅自扩大经费支出范围和随意提高支出标准支付资金,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国库支付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国库支付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财政部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卡的管理,严格落实公务卡使用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国库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库结余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存量资金规模。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或按照财政部规定应确认为结余的预算资金,应及时清理报批上交国库。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措施,并按要求报送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四章 执行督导
第十九条 部财务审计司应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并将基本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教育培训及人才培养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别抄送部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部财务审计司、部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及时督导预算执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重大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导致预计当年预算无法执行到位的,各单位应主动提出调整申请,部将通过预算调整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急需安排的支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应按要求时间报部,逾期不予办理。
部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时送部财务审计司。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二条 部财务审计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计划,对截至规定考核时点的各单位整体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除特殊情况外,基本支出未达到序时执行进度要求的,相应调减该单位当年基本支出预算;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未达到规定执行进度的,原则上按照实际进度与规定进度差额的一定比例,核减该单位当年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行政事业性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未达到规定进度的单位,相应核减该单位下年度预算规模;零支付的延续项目不得安排下年度预算。核减的预算由部调整用于预算执行较好且急需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部综合规划司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度调减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并可适度调减该项目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总体情况特别差的单位,原则上不增加该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且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的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部财务审计司应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和部在审计及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执行存在较多问题或预算执行差的单位,取消决算管理评优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加强对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及巡视巡察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部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审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定》(交财发〔2010〕99号)同时废止。
抄送: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