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为船舶、为货主、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指导下,实行和加强港口对国际集装箱码头的专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港务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集装箱公司。按本规则管理集装箱码头,办理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有关业务。
二、业务范围和工作关系
第三条 港口集装箱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承办集装箱船、车的集装箱及货物的装卸、中转、联运、拆箱、装箱、堆存、保管、洗箱、修箱等业务;并可根据为船舶、为货主服务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多种经营,代办报关、代运、报验、缮制单证、电传通讯等服务和劳务工作。
第四条 港口集装箱公司根据需要,应与经营船舶、车辆的集装箱运输单位或其代理人,签订船舶、车辆在码头装卸和中转的协议。
第五条 港口集装箱公司应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并可根据需要签订业务协议,相互保证,以期相互配合做好下列各项有关工作。
1.船舶代理公司
受船公司委托,提供船箱的月、旬度到港计划,近期内到港船、箱予确报和有关单证。
2.收、发货或代运单位
出口货物装箱后,按规定的日期,运抵集装箱码头指定的堆场。备装船出口;进口重箱到港前,按规定的时间,提代进口单证、资料和货物流向,以使安排卸船、堆码、疏运或拆箱转运。(进出口重箱均由收发货或代运单位办妥进出口手续和单证,以保及时装船出口或卸船疏运。)
3.外轮理货公司
根据《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和《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时派人理箱(货),施加铅封或验封出证。
4.车、船集疏运单位及时进行内陆汽车、火车和水上集疏运;属于进出口整箱者,收、发货单位或其代理人按协议送回或提取空箱。
5.港口集装箱公司。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其在港空、重箱动态;与检查、检验和集疏运集装箱货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经委《加强国际集装箱港口集疏运工作暂行办法》,并同上述单位的驻港人员实行联合办公,简化集疏运手续,方便货主。
第六条 拆、装箱
凡属CFS交货条款中规定应该由收发货单位从港内提货和向港内送货的进出口拼箱货,港口集装箱公司要及时拆、装箱。
凡属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整箱交接的进出口重箱。原则上应由收发货单位整箱取、送并在本单位拆、装箱,尚不具备拆、装箱条件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经济合理,并有利船、车、装箱货安全迅速周转的原则由收发货单位委托港口集装箱公司或具备拆、装箱条件其他单位进行拆、装箱。
三、箱货交接责任
第七条 装卸交接
船舶或火车装卸集装箱时实行船、港或在、港交接。
进出口装卸船,由外轮理货公司代表船方与港口集装箱公司在船边进行交接。用船舶或火车进行内陆整箱集疏运时,由集装箱公司与船方或在方在船、在装卸现场交接。
交接时,必须共同检查箱号、箱体、铅封,如有残损异状,应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明确责任。
第八条 检查门交接
用汽车取送空、重箱经过检查桥时实行港口、货主(或承运代理单位)的交接,由集装箱公司与汽车运输部门之间办理交接,其检查方式、内容同第七条。
第九条 货运站交接
由外轮理货公司与仓库员在集装箱的拆装作业现场办理交接。
第十条 特殊交接
冷冻箱交接时要有测温记录,开顶、侧开箱要检查苫盖侧门并有记录。
四、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衡量
船舶代理公司根据委托,向港口集装箱公司申请衡量集装箱内货物的重量时其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第十二条 铅封
集装箱运送货物必须进行铅封。船方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者,由外轮理货公司代表船方拖封铅封由船公司或外轮理货公司提供,费用由船公司负担。
第十三条 进口危险品箱
进口危险品箱超过港口接卸限量时,在装船前,必须由有关船(货)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卸港同意,以便事先做好准备,确保及时安全地接卸、转运。
第十四条 检疫薰蒸
凡检疫部门指出必须薰蒸的进出口空重箱及箱内货物,应由船公司(箱主)、收发货单位或其代理人负责及时薰蒸,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五条 扫箱、清洗箱
1.装运一般货物的集装箱,拆装箱单位应在卸货后,装货前,负责一般清扫,不另向船公司收费。如需要进行特殊清洗时,其费用由船公司支付或垫付。
2.凡装过危险品、腐蚀品、污染品和不适合继续装货的集装箱必须清洗时,由集装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由委托方付费。
第十六条 修箱
进出口集装箱原损,由集装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安排修理并承担费用;进出口集装箱工损,由损坏的责任单位修理并承担费用。
五、运输单证
第十七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应使用“设备交接单”、“港站收据”等专用单证,其单证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供或由港口集装箱公司制定。单证流转程序、份数按港口和船、在运输单位的需要办理。
六、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集装箱码头的专用机械设备,要建立正规的技术管理和操作规程,并要严格地执行其管、用、养、修制度,以保证装卸生产的正常进行。
七、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障港口集装箱码头的安全生产,必须制定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和集装箱码头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和制定车辆、机械、行人的安全行走路线和有关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安全堆码、防台、防汛、防火、防盗等专门管理措施,由有关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集装箱泊位陆域周围,应有围拦投施,以杜绝车辆,行人在规定的进出口大门以外的地方出入。
八、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国际集装箱进出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费收办法及船港协议结算。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港集装箱公司可根据本规则具体制定集装箱码头,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实行,并报部备案,各港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试行,其解释权属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