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2016年3月2日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加强交通运输立法、建设法治交通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化解交通运输行业改革风险、推动深化改革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从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交通运输服务保障的大局着眼,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立法工作。
2016年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和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牢固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从过去注重“立权”向更加重视“立责”转变,从注重维护公权向更加重视规范权力、尊重权益转变。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衔接协调等问题,保证法规体系的和谐统一。要继续坚持民主立法,多方位、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为立法决策奠定扎实基础。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立法的精细化上多下功夫,进一步加强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确保出手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部年度立法计划是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细致的作风,依法按程序认真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工作。列入一类立法计划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时间及时推进、按时送审。列入二类立法计划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抓紧研究,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部法制司要做好立法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要统筹推进,做好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年末要向部务会汇报全年立法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问题,分析原因,促进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交通运输部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