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文号:交法发〔2016〕97号

文号

交法发〔20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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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713O03/2016-00172

公开日期

201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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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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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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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以“三个转变”即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权力管理向寓管理于服务转变为重点,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强化监管机制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交通运输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完善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职责,做到职权法定、依法履职,推进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2.权责一致。科学划分交通运输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完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信用约束。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推动交通运输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标准先行。建立市场主体的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市场主体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5.统筹协同。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完善与工商、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升监管合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明确监管内容
    6.资质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许可资质情况的监管。对客货运输、水路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港口经营等企业获得许可后从事许可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进行动态核查;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7.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以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为重点,推进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对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管,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8.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监管从业单位和个人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培训等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落实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等制度。
四、把握监管环节
9.审批关口监管。强化事前监管,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对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行案件化管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文书档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实地核查的项目,不得仅通过书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审批,避免未批先建、未批施工及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
10.事中监管。综合运用书面、网络、现场等方式组织开展巡查、检查、抽查,严格做好过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符合准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重点监管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存储等违法经营行为,查验证书证件、担保证明等。
11.事后监管。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服务质量。依法对于企业和从业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相关装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进行督促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12.建立淘汰机制进行监管。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机制,细化退出市场条件和标准。对于不满足资质条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督促整改,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等惩戒措施。
五、完善监管方式
13.实施清单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要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职权、行使依据、运行流程,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方式。
14.改进日常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督执法,建立科学监管规则和方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察、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估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15.推进信息化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加强现场电子取证和检测设施建设,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在线即时监管。通过智能化执法终端,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手段,探索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逐步实现监管和执法的全程信息化。
16.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检查抽查、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现场检测等相关信息,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市场和运输市场的风险监测分析,掌握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危化品运输经营等重点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研判应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17.强化信用评价。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交通运输监管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交通运输信用评价标准,创新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信用考核评议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激励约束作用,促使其主动接受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六、创新监管体制
18.优化职责分工。从有效履行监管职能需求出发,优化机构编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监管力量的合理配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19.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直属系统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职权和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工作台帐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对各业务管理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于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及实际监管效果要进行跟踪了解,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20.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及时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加快建章立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方法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为事中事后监管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
    21.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综合设置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性质,规范执法经费来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问题。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充实强化基层和现场执法力量,强化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监督管理、执法办案职能下放到基层后,人员、装备和其他保障条件要及时下沉到基层。
七、提升监管能力
    22.提升人员素质。以人员职业化、行为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管理科学化为方向,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创新人员培训方式,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培养既懂交通运输业务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监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采取法规讲解、案例分析、现场模拟等教学形式进行监管培训,提升监管人员实际工作技能。
23.规范监管行为。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建立现场执法管理制度,以调查取证、办案程序、案件定性、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强制、文书制作等为重点,制定行为规则。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4.加强监管装备建设。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以及安全防护装备和办公设施。加大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办公和办案信息化水平。
八、优化政府服务
    25.持续简政放权。继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砍掉审批过程中的繁文缛节,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配合工商部门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做好与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和共通共享工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26.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提升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大力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
27.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公布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围绕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干事创业。
九、形成监管合力
28.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分类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依法采集、共享、使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内部、交通运输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联通,强化部省联网建设工作,促进区域间信息交换共享。
29.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围绕商事等登记制度改革,结合“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等改革要求,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共同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跨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事项等,要在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确保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30.引导市场主体和行业自律。完善市场主体承诺制度,促进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主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经营道德,推动市场主体自治、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第三方可对行政审批的技术性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效果等进行评估,作为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作出许可、完善许可监管的依据。
31.促进社会共治共管。鼓励社会监督,加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等。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部各有关司局应按照职责加强对具体审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跟踪指导。部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将适时督导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督促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简政放权、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等各项改革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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