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雯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公路法》于1997年颁布以来,于1999年、2004年、2009年和2016年先后经过了四次修正,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对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及收费公路发展等原因,需要就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及收费公路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就公路安全管理的内容予以补充和强化。我部正在开展该法修订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将其列入《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6〕195号)中,计划2020年前完成起草并报送国务院审核。您领衔提出的修改必要性及具体修改方案对我们的修订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作用,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
一、关于将村道写入《公路法》
受到当时的立法条件、公路交通的发展水平和认知能力所限,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未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随着近年来村道通车里程的迅速增长,村道管理、养护需求也愈加迫切,急需从法律层面为其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2011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首次从管理和养护上,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村道的法律地位,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目前相关各界对从法律层面确立村道法律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我部目前推进的《公路法》修订工作在着重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通过明确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切实解决村道失养失管严重问题,推动村道长远、可持续发展。您所领衔提出的具体条款修改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处理,同时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其他条款,也希望能进一步听取您的宝贵意见。
二、关于明确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定性
为了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总量,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确定了17个可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等。财政部于2012年先后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印发了以上17个分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2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明确了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出台一个、核定一个”的原则,自分系统办法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本地区该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只有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联合明确发文的分系统,地方财政部门才能对其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核定。与此同时,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7月25日还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五)》(中车治办〔2012〕9号),其中提到:“按照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除中央已明确的17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外,不再扩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
由于国家仅确定了17个可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交通运输领域仅海事系统列入其中,公路路政等其他交通执法门类均未纳入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因此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要按照规定执行。目前我部也正在就此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会将您所提建议及基层部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反映。
三、关于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
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中对收费公路做出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收费公路的设置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确定权限及建设、养护、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收费公路的建设设置、经营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考虑到免收通行费车辆的范围是在《条例》中作出规定的,在《公路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您领衔提出的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问题,可以先行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我部已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底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至国务院。关于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条例》修订送审稿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方法,除现行《条例》规定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等之外,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给免费通行政策的施行及优化调整保留了法律空间。对因通行费减免政策等给经营者合法收益造成的损失,《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作出决策的政府出台补偿政策予以行政补偿。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争取《条例》能够尽快出台。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法制司 010-65292661
交通运输部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