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79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法建字〔2017〕10号

文号

交法建字〔2017〕1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7-01275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主题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水上搜寻救助打捞

公文类型

其他

张琼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非常赞同您的建议。水上搜寻救助立法工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上搜寻救助行为的重要依据,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意义十分重大。
  我部一直致力于推动出台一部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以解决目前水上搜寻救助法规缺失的问题。2011年,我部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正式上报国务院。但鉴于立法资源有限,国务院法制办统筹考虑,决定相关制度和内容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中予以充实和体现。为此,我部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稿)》中,设“海上搜寻救助”专章,增加和明确了海上人命救助无偿和优先的原则、国家及有关各级地方政府海上搜救体制机制以及就近报告、及时通报、域外协作、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应急处置等内容。您提出的具体内容或制度架构建议基本都予以体现,并可以在下一步制定条例时进行细化。2014年,我部已将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各相关省(区、市)也高度重视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据了解,目前已有10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广西、江苏、黑龙江、海南等四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天津、河北、广东、福建、山东、上海等六省份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另外辽宁省于2015年启动了搜寻救助条例的立法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三方面具体建议:一是关于抓紧制定出台水上搜寻救助法规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出台,并将充分吸收借鉴各地在水上搜寻救助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充实完善《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送审稿)》内容,同时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单独制定并争取尽早出台。二是关于尽快细化落实地方政府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安全管理责任的建议。这一内容在正在修订中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已有体现,如规定了“海上搜救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有关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救所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内容,下一步,我部将在《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的起草中,进一步健全和实化地方政府在人命搜寻救助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三是关于进一步细化水上人命搜寻救助社会力量激励机制的建议。目前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稿中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下一步,我部将在《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起草中,认真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搜救队伍、参与搜救行动的制度措施,建立以专业搜救队伍为主体、社会搜救力量为补充的搜救队伍,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手段和方式。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法制司 010-65292601

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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