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工作,提高飞行整体安全水平,我局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有关政策解读及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拟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0日幸福通航塞斯纳208B/B-10FW号水上飞机执行金山-舟山飞行任务,在上海金山水上飞机通用机场未按起飞航道起飞,起飞过程中突然转向,撞毁在沪杭公路7385号桥上。该事故造成机上5人死亡(1名副驾驶及4名乘客),5人受伤(1名机长及4名乘客),飞机撞毁。该事件目前正处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已经掌握的信息分析表明,该次航班机长判断和操纵失误是事件的主要原因。但与此同时当班机组的训练、资格等均符合规章要求,调查中还发现该机长总经历时间为730.01小时,刚刚满足CCAR-135部规章第135.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中目视运行机长500小时经历时间的基本要求。
基于安全管理的经验,飞行员操纵飞机的能力与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与飞行经历时间直接相关,通过一定程度的提高机长飞行经历要求可以整体提高安全运行水平。同时规章中对于需要持有仪表等级飞机的机长已设定了1200小时的飞行经历要求。因此,拟将该条中关于飞机的目视运行机长经历时间要求从500小时提高到800小时,通过增加目视条件下驾驶飞机的机长飞行经历要求,达到提高135部载客飞机运行整体安全水平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采用修改决定方式,涉及条款一条,即第135.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b款,通过增加目视条件下驾驶飞机的机长飞行经历要求,以达到提高135部载客飞机运行整体安全水平的目的。此为涉及机长经历的业务管理条款,各方意见已达成一致。
修订对照表:第135.243条 机长的资格要求(b)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