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33号令颁布了《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简称《规定》),并于2018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是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根据相应的规章标准确定航空器本身的噪声水平和等级,作为航空器获得型号合格证的一个重要依据。《规定》自2002年颁布实施,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规范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工作和降低新审定航空器噪声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降低新审定航空器的噪声水平,结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修订及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民航局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随着航空活动的增加和环保工作的加强,新研制航空器的噪声水平也被要求不断降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对新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直升机采用了较高的要求,美国联邦航空规章也相应采纳了这一要求。此次修订参考美国航空规章,采纳了国际民航组织对直升机的噪声要求,新增第三阶段噪声级和第三阶段直升机的定义,第三阶段噪声要求较第二阶段更为严格,起飞噪声级降低3分贝,飞越噪声级降低4分贝,进近噪声级降低1分贝。
此次修订还参考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对“最大正常工作转速”、“平均发动机”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此外,此次修订还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使得相关规定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