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行业实际,我们对《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原铁道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意义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二是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国家铁路局“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的职责。三是进一步完善铁路行业统计体制机制,夯实铁路行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基础,科学界定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内容,规范铁路行业统计工作行为和流程,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为建设铁路强国、强化铁路行业监管提供服务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界定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范围。
《规定》明确铁路行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建立健全铁路行业统计管理体制。
《规定》明确,依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国家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国家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三)规范铁路行业统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
《规定》明确,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铁路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审定、公布铁路行业统计资料。国家铁路局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统一制定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执行国家和国家铁路局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四)切实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规定》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数据造假、接受社会监督、统计数据审核签署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