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0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8-00726

公开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主题词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协办意见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就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07号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建设,就建设海洋强国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对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解决海洋纷争、维护我国蓝色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海商法实施距今已经25年且未修订过,期间,我国经济贸易形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海商法构建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已滞后于发展的需要,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国家航运发展政策,不能与国际立法接轨、与国内相关法律衔接,不能对航运实践起到很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海商法进行修订。
  我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海商法修订工作,持续开展修订研究工作,于2000年、2013年分别组织过两次系统研究,具备一定的基础性积累。考虑到海商法的专业性、复杂性,我部2017年再次组建修订研究课题组和专家审议顾问组,充分筹备、精心组织、细化分工,广泛征求海商法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法院的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30余次,基本确定了修订原则、修订思路、重点内容,并最终形成修订草案、起草说明和配套研究报告等一系列成果。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第一轮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工作,适时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工作。
  对于提案中提出的扩大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需要的规范内容的建议,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一方面,将原先的“海上运输”拓展为“海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运输”,新增“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专章,并在其他章节中对沿海内河运输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增加或者完善相关制度内容,包括新增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章节、完善船舶物权制度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等。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征求到的意见情况,积极开展海商法修订深化研究工作。
  联系人:杭飞,电话:010-65292601。

交通运输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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