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前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重新公布。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现行《规定》于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监督我国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民航业持续快速发展、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出新要求,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一)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现行《规定》发布至今已13年,期间民航行业发生了巨大发展变化,颁证民用运输机场数量从134个增加至229个,增幅达70.9%,年旅客吞吐量也从2.8亿增加至11.5亿人次,增幅更是高达310.7%,机场的数量越来越多,运量越来越大,运行环境也日趋复杂,有必要也有条件以委托的方式将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审批交由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实施。此外,机场的管理模式、运行模式、安全水平、人员结构以及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在不断改变,这些都要求对《规定》进行必要调整,以适应机场运行发展的新变化、新常态。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并提出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负面清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等具体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审批。对现行规章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势在必行。
(三)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需要。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统筹协调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优化规划布局,合理确定标准,完善审核体系,分类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解决“落地难”问题。同时,民航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并指出要系统修订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与通用航空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现行《规定》要求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参照运输机场进行管理,未考虑到通用机场的运行实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通用机场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以满足通用机场发展需要,并将规章名称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不再强调通用机场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明确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内容。
二是规定了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核发、变更、注销程序。
三是规定了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与批准、发放与使用以及动态管理的工作程序。
四是规定了机场名称命名、更名的具体管理规则;调整了设立国际机场更名的条件。
五是强化了对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并要求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运输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五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
六是明确了守法信用信息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了行政监管处罚的可操作性,做到严格管理、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