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铁路机车车辆生产、维修企业做好许可服务,我们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重新公布。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按照《办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维修(大修)许可的有效期无论何种产品均为5年,该年限比大多数产品的维修(大修)周期短,经常出现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无维修业绩,不能办理许可延期只能重新申请许可的情况,特别是在办理集中批量制造或小批量制造产品的维修许可延期时经常出现此类问题,企业反映负担较重,普遍希望将维修许可有效期延长。按照许可为现场生产服务理念,结合铁路机车车辆技术发展和企业现场生产实际需要,参考不同产品维修周期年限的实际规定,将维修许可期限由目前统一的5年调整为按不同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