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张某对xx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9-02215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24日

主题词

以案释法;行政复议案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xx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报送国道107改线xx大桥项目申请报告的函》等三个信息。2018年2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相关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关信息,构成不作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机关严查处理、督促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多次通过网络、书信、走访等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报送国道107改线xx大桥项目申请报告的函》等三个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以上三个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理应公开,但被申请人未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构成不作为。
  被申请人辩称: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关于报送国道107改线xx大桥项目申请报告的函》等三个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且处于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关信息;其次,xx省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审理了张某的复议申请并作出了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已于2017年11月向xx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xx省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于2018年1月9日已经作出了复议决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已经向xx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xx省人民政府已经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案焦点】
  一、本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之一“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已经向xx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xx省人民政府已经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本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既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不能发现申请人已经申请过行政复议的事实,而只有受理并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之后,才发现申请人已经申请过行政复议。此时,应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案件启示】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该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就应该予以受理。至于受理之后发现复议申请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提供了相关处理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理。复议机关不能将受理之后实质审查阶段的工作提前到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的审查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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