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2号令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0年,民航局发布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并于2007年修订为《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的范围、人员、程序等提出了新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先后于2014年和2017年修订发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我国为缔约国)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也进行了持续更新。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更好地支持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参考国际标准,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8章60条,从调查主体、事件报告、调查程序等方面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作出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了调查范围。在现行《规定》规范“事故和征候”调查的基础上,将“一般事件”的调查囊括其中,统称为“事件”,规章名称相应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主要考虑到调查是发现问题隐患、采取改进措施、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造成航空器损伤或人员受伤的一般事件,虽然其严重程度达不到事故或征候,但同样对民航安全造成了风险和隐患。为进一步确保人员、航空器及其他财产安全,有必要将“一般事件”纳入调查范围。
二是明确定位为技术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将事故调查定位为技术调查,调查主要目的是防止事故或征候的再次发生。《规定》第二条明确将调查定位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以达到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审计要求,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保持一致。另外,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关于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民航局还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安委会审议表彰奖励、责任处理和航线航班限制工作程序》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规定》共同形成完整的民用航空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体系。
三是对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员提出能力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明确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一般事件,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要求接受委托的调查单位应当明确调查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员以及现场勘查、调查防护和摄影摄像等调查设备。同时对调查人员的工作经历、专业素质、身心条件、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等提出要求,确保符合调查工作需要,保证调查工作质量。
四是完善了调查组织和工作流程。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增加了我国可以委托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的规定。细化、调整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调查范围分工,使之更加明确。完善了事件的现场保护、调查过程信息的公开内容限制、接受局方安全建议以及制定相应措施、调查报告公开等内容,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是增加了法律责任。针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时限回复局方以及国(境)外调查机构安全建议接受情况,以及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