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刘某
被申请人:xx省交通运输厅
申请人认为某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向本案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后向申请人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侵权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失16万余元。201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2017年5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第二份《行政赔偿申请书》(内容与第一份相同)。2017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听取申请人有关意见的通知》,决定合并审理两个赔偿申请的同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2017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反馈的相关材料。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存在渎职,不作为、滥作为等,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首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申请行政赔偿。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未加重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其次,被申请人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合法。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鉴于两份赔偿申请的赔偿请求、事实依据及理由相同,被申请人决定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清晰充分等,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听取申请人的有关意见的通知》。2017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被申请人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再次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针对申请人邮寄的回复材料,被申请人在《不予赔偿决定书》中专门阐述并说明理由,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指导要点】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但要做到程序合法,也要做到内容合法。
一、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要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在本案中,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分别两次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鉴于两份赔偿申请的赔偿请求、事实依据及理由相同,被申请人决定合并审理。2017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听取申请人有关意见的通知》,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邮寄了《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程序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过程中,不但要遵循法定的期限,同时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否则就会违反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定程序。
二、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内容要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等条文中规定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当事人的损害。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复议文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予以受理。之后,鉴于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被申请人的复议处理行为在程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未被确认为违法,同时未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未加重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鉴于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等规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不予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