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据此,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对海上、内河需要强制引航的船舶类型予以了明确,并相应增加了不按规定申请引航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求引航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对引航员的培训和职业保障。明确引航员的事故报告义务和安全保障要求,明确被引领船舶的安全要求。
三是删除了引航员一章。引航员的适任、任职等内容,在2013年部出台的《引航员管理办法》中已有系统规范,不必再重复规定,整章删除的同时增加了衔接性条款。
四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船舶引航方案由批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并明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拖轮配备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拖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