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运输机场运行安全,强化机场安全信息统一管理,优化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我们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
对机场运行中的安全信息,机场管理机构需要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分别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系统”向局方进行报送,既不利于数据的统一分析管理,也增加了基层负担。有必要对《规定》中关于信息报送机制的内容予以修改,减少重复报送。此外,需要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规定》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一是删除了《规定》中机场运行信息的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相关报告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管理,形成“一个行业、一个系统、一个事件、一次报告、一体共享”的航空安全信息报告机制。二是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不停航施工、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有关内容作出修改。三是删除了与上位法不衔接的部分法律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