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0届会议于 2003年12月4日以第MEPC.111(50)号决议和第 MEPC.112(50)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和配合其实施的《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修正案于2005年 4月5日生效。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
2.《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