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