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5届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以MEPC.154(5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根据防污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3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外交部条法司、国际司,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司,国家海洋局国际司,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驻英使馆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