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9年11月1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议定书将于2010年2月1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议定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议定书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