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1(81)号、第MSC. 206(81)号、第MSC. 207(81)号和第MSC. 208(8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1(81)号决议)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6(81)号决议)
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7(81)号决议)
4.《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8(81)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