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届会议以第MSC.365(93)号、第MSC.366(93)号、第MSC.367(93)号、第MSC.368(93)号、第MSC.369(93)号、第MSC.370(93)号、第MSC.371(93)号、第MSC.372(93)号、第MSC.376(93)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等九项修正案。
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第MSC.365(93)号决议中文本
2. 第MSC.366(93)号决议中文本
3. 第MSC.367(93)号决议中文本
4. 第MSC.368(93)号决议中文本
5. 第MSC.369(93)号决议中文本
6. 第MSC.370(93)号决议中文本
7. 第MSC.371(93)号决议中文本
8. 第MSC.372(93)号决议中文本
9.第MSC.376(93)号决议中文本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12月11日